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 蔡沛辰 被告 粘志清
大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忠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世芬
法官陳韋仁
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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