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7號原告 湯刃心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以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被告 彭慶灃 之住所或居所等人別資料。
對被告彭慶灃、國立聯合大學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對被告彭慶灃、國立聯合大學請求所依據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而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提出上開資料為起訴法定必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被告彭慶灃、國立聯合大學,其民事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彭慶灃之住所或居所,致本件起訴對象難以特定;又原告民事起訴狀並未記載對於該等被告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記載請求所依據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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