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原告 齊心怡 被告 蔡漢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漢俞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6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鍾世芬
法官王子榮
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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