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首旗 相對人 黃陳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①105年1月27日、②106年9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 黃盛祿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①1,200,000元、②6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35年1月25日、②136年9月25日,清償日期均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黃盛祿於106年9月26日邀同第三人 賴蕙君 擔任保證人,並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詎料自110年6月28日起,第三人黃盛祿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其尚欠聲請人本金779,27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催告函、擔保物提供人通知函、郵件回執、貸放明細歸戶查詢、繳款紀錄查詢、牌告利率異動查詢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0年9月7日雲院 惠非 平決110年度司拍字第93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黃盛祿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前開當事人, 惟渠 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表: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93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雲林縣古坑鄉田心896-1304.021分之1002雲林縣古坑鄉田心896-2153.924分之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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