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再字第52號再審原告 鄭蔡月雲
鄭鈺瑩 鄭鈺山 鄭鈺慧 鄭鈺瑋 鄭鈺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 律師再審被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戴文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本院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1598號),提起再審之訴,其中本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98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本於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部分,依同法第499條第2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周舒雁法官吳光釗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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