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031號聲請人 藍國巍 相對人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益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3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3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603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到│票據號碼││││(新臺幣)│期日││├──┼───────┼─────┼───────┼─────┤│001│103年2月26日│400萬元│103年5月25日│TH0000000│├──┼───────┼─────┼───────┼─────┤│002│103年4月16日│50萬元│104年4月15日│TH0000000│├──┼───────┼─────┼───────┼─────┤│003│103年7月15日│100萬元│104年10月14日│TH0000000│├──┼───────┼─────┼───────┼─────┤│004│103年10月31日│200萬元│104年1月30日│TH0000000│├──┼───────┼─────┼───────┼─────┤│005│103年10月31日│200萬元│104年1月30日│TH0000000│├──┼───────┼─────┼───────┼─────┤│006│103年10月31日│150萬元│104年1月30日│TH0000000│├──┼───────┼─────┼───────┼─────┤│007│103年10月31日│200萬元│104年1月30日│TH0000000│├──┼───────┼─────┼───────┼─────┤│008│104年10月2日│300萬元│105年1月1日│TH0000000│├──┼───────┼─────┼───────┼─────┤│009│104年8月21日│100萬元│104年11月20日│TH0000000│├──┼───────┼─────┼───────┼─────┤│010│104年7月9日│100萬元│104年10月8日│TH0000000│├──┼───────┼─────┼───────┼─────┤│011│104年10月30日│200萬元│105年1月29日│TH0000000│├──┼───────┼─────┼───────┼─────┤│012│104年10月30日│250萬元│105年1月29日│TH0000000│├──┼───────┼─────┼───────┼─────┤│013│104年10月30日│100萬元│105年1月29日│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