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1951號債權人大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統晶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統晶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債務人統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劉譯鸚 ,非為 賴雲龍 ,請儘速具狀更正),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