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1956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三寶 、ELEMEN
TINDUSTRIALCORP.即元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文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ELEMENTINDUSTRIALCORP.即元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其為外國公司,則應釋明是否經我國認許?若經認許,請提出經濟部之證明文件;若未經認許,請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債務人陳三寶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陳三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文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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