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954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理人 朱榮加 債務人溢豐園藝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彭秀蘭 人債務人 黃松生 債務人 黃煥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壹拾捌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