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7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732號上訴人 周佳愷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394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調偵字第1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周佳愷因犯肇事逃逸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6年6月1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敘述理由(上訴人另犯傷害罪部分經第一、二審均判決有罪,其此部分之上訴,經原審於106年6月15日裁定駁回確定),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此部分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陳世雄法官段景榕法官張智雄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