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03號原告 史以沛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奕勳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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