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告 林夜文 ○○○○○○○○○○OO○○○○OOOO○被告 陳麗娟
OOOOOOOO之車主即 黃志隆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上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
法官沈芳伃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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