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9年度訴字第29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告 盧清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89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被告 盧清寶 」之記載,應更正為「盧清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關於「被告盧清寳」誤載為「被告盧清寶」,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二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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