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2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品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品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品達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而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件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為憑,則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又附表編號2、3與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曾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3月10月確定,則其等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復考量在不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14年6月),並應受內部性界限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總其他判決所處刑期之總和(7年10月),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末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先前雖經法院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因其已與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則本院於定執行刑時,即毋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8年12月20日108年10月18日108年10月3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72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7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822號109年度訴字第1565號109年度訴字第1565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13日109年12月24日109年12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822號109年度訴字第1565號109年度訴字第1565號確定日期109年5月18日110年1月20日110年1月20日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67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965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45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28日108年10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213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21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原訴字第30號等109年度原訴字第30號等判決日期110年8月24日110年8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原訴字第30號等109年度原訴字第30號等確定日期110年9月22日110年9月22日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511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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