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64號上訴人 黃國慶
之26 蘇國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建瑩 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6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關於上訴人黃國慶部分為新台幣(下同)277,740元、關於上訴人蘇國順部分為177,74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2,82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