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七號
原告辛○○原告丙○○原告丁○○原告乙○○原告甲○○被告戊○○被告己○○被告庚○○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宋明中法官蘇姿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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