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70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7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0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稅捐稽徵處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70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6年10月2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簡慧娟法官許麗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李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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