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丙○○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9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0月4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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