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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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8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314號),本院96年9月11日所為之96年度聲字第582號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欄贅載「附表一編號3」,應予刪除,即更正為「附表二編號1、2」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贅載情形,惟不影響裁定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表一┌──────────┬────────────┬────────────┐│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5.04.23│95.04.23││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2368號│2368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15號│95年度訴緝字第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6.15│95.06.15│├───┼──────┼────────────┼────────────┤││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15號│95年度訴緝字第15號││判決├──────┼────────────┼────────────┤││判決確定│95.07.03│95.07.03│││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423│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423│││號│號│└──────────┴────────────┴────────────┘┌──────────┬────────────┬────────────┐│編號│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4.01.21│││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38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3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4.07.05││├───┼──────┼────────────┼────────────┤││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354號│││判決├──────┼────────────┼────────────┤││判決確定│94.07.29││││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是│││減刑條例│││├──────────┼────────────┼────────────┤│備註│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1771││││號││└──────────┴────────────┴────────────┘附表二┌──────────┬────────────┬────────────┐│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5.04.23│95.04.23││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2368號│2368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15號│95年度訴緝字第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6.15│95.06.15│├───┼──────┼────────────┼────────────┤││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15號│95年度訴緝字第15號││判決├──────┼────────────┼────────────┤││判決確定│95.07.03│95.07.03│││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423│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423│││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