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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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中駿具保人凌紳博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訴字第12301、11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凌紳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邱中駿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凌紳博於民國108年4月10日繳納後,釋放被告。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仍未到庭,且經本院派警前往前往拘提未果,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訊問筆錄、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憑。而被告及具保人均經本院合法傳喚,並告知請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但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嗣被告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押等情,則有本院送達證書、訊問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08年9月30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83689836號暨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及訪談紀錄表)、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蔣彥威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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