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27號原告 蔡健夫 被告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政學 被告 王珮珍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遷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房屋起訴時之價額定之,參酌系爭房屋為鋼骨造、面積248.64平方公尺,依桃園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表所示,原告購入成本約新臺幣(下同)6,340,320元〈計算式:(20,000+31,000)2248.64=6,340,320〉,因耐用年數為60年,以平均法計算折舊結果,系爭房屋起訴時之價額約為4,218,218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6,340,320(60+1)≒103,940(小數點以下4捨5入,下同);2.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6,340,320-103,940)1/60(20+5/12)≒2,122,102;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6,340,320-2,122,102=4,218,218】。又被告占用系爭房屋之面積約45平方公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3,432元(計算式:4,218,21845/248.64=763,432)。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3項,係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戴育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