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羅民皓具保人羅雪雄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雪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即受刑人羅民皓(下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4萬元,由具保人羅雪雄繳納後,已釋放被告,嗣經本院於105年2月5日以104年度訴字第363號判決判處4月確定,並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經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於105年11月30日上午10時40分許到案執行,因不獲會晤受刑人,依法將執行傳票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而合法送達,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追保函經具保人收領而合法送達,嗣因受刑人未到案執行,經拘提受刑人無著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0月27日苗檢 鈴執庚 105執再374字第25860號函暨追保函送達證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影本附卷可憑,又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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