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志斌 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翁振東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何宣鋐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前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
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僅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新台幣(下同)30,377元,為對債權人表示最大的清償誠意,同意將保單解約金依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平均分配予各債權人,有本院106年3月15日分配表在卷可稽。另自陳現居住於朋友 郭羽晨 、 何欣慈 所有房屋,每月租金3,000元等情,有何欣慈出具之證明書可憑,而以聲請人名下無可供居住之不動產,且租金支出以其個人計算,尚屬合理。聲請人復主張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由其與配偶共同分擔,每月所需支出扶養費為8,194元。復查,聲請人現任職於永和豆漿店,每月收入皆為25,000元等節,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袋等附卷可稽。本院認應以聲請人自陳每月收入25,000元,做為計算還款能力基礎,較能反映聲請人實際真實之收入狀況。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除如前所述保險解約金,已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外,其條件為自其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6年共72期,第1期清償25,500元,第2期至第72期,每月清償4,500元,於每月15日清償。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且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每月須給付房屋租金3,000元,是認其每月個人生活費,應以內政部公布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為12,485元,扣除房屋租金3,00
0元,以每月9,500元為限。
(三)另聲請人須與配偶共同分擔2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每月共計8,194元,扣除其配偶領有育兒津貼2,500元,亦低於以上開最低生活費扣除房屋比例,亦屬合理。
(四)綜上,聲請人所提出更生方案,已將本院認定合理收入扣除支出後用於清償,上開更生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更生履行期間分二階段還款,每1月為1期,共計72期,每期在15日給付。││第1期還款金額25,500元;第2期至第72期每月還款金額4,500元,還款金││額345,000元;保險解約金額30,377元,合計還款金額總計375,377元。││2.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3.清償比例:7.52%。││4.債務總金額:新台幣4,990,934元。││7.清償總金額:新台幣375,377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債權比│第1期清償│第2至72│保險解約金││││例│金額│期每期清│清償金額││││││償金額││├─────┼───────┼───┼─────┼────┼─────┤│滙誠第一資│││││││產公司│1,026,524│20.57│5,245│926│6,24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31,102│4.63│1,181│208│1,407│├─────┼───────┼───┼─────┼────┼─────┤│中國信託商│1,510,758││││││業銀行││30.27│7,719│1,362│9,19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31,445│0.63│161│28│19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382,628│7.67│1,955│345│2,329│├─────┼───────┼───┼─────┼────┼─────┤│大眾商業銀│││││││行│669,515│13.41│3,421│605│4,075│├─────┼───────┼───┼─────┼────┼─────┤│萬榮行銷公│││││││司│397,607│7.97│2,031│358│2,420│├─────┼───────┼───┼─────┼────┼─────┤│良京實業公│││││││司│225,305│4.51│1,150│203│1,371│├─────┼───────┼───┼─────┼────┼─────┤│立新資產公│││││││司│516,050│10.34│2,637│465│3,141│├─────┼───────┼───┼─────┼────┼─────┤│加總││││││││4,990,934│100.00│25,500│4,500│30,377│├─────┴───────┴───┴─────┴────┴─────┤│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