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57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江鴻璿 被告 顏吳清花陳淑真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4日以104年度補字第465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110元,該裁定於同年9月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繳費查詢單及收費查詢表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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