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2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二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添輝
葉大慧 魏憶龍 右列被告等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郭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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