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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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原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語豪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9
3、3881號、109年度偵緝字第401、402、403、404、405、406、407、408、409、410、411、412、413、414、
415、416、417、418、419、420、421、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語豪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魏語豪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等羈押原因,於民國
109年4月13日裁定准予羈押在案。現被告因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已自109年
6月22日起執行乙節,有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
9年6月19日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現經執行之觀察、勒戒處分,即已達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目的,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既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溯及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觀察、勒戒執行起算之日即109年6月22日起,撤銷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怡雯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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