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營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4號原告洪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俊哲 訴訟代理人 劉偉立 律師複代理人 吳信璋 律師被告 貝里斯商 雯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耀霆 被告 張文豪
蔡青樺
3號4樓 李皓 鐘建
弄78號1樓 胡翊 陳健偉
5樓A1室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 律師複代理人 吳省怡 律師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為林育弘,因已於109年7月1日歸建智慧財產局,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劉季涵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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