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上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96號上訴人 呂綉英 兼特別代理人 李貫平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17萬8,34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09.50㎡×公告土地現值2萬9,026元/㎡=317萬8,34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8,7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洪培睿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