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98號上訴人 許家豪 被上訴人 李建德
凡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俊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9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9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
9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8,723元及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5年12月8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及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12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上訴人至今尚未補繳及補正,有查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甯馨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