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八八號
原告乙○○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伍仟陸佰元,折合銀元貳拾萬壹仟捌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貳拾壹元,折合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B法官王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