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七九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 卓聖昌 、甲○○等二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捌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零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佰捌拾元,尚欠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