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八七號
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柯鄉黨 訴訟代理人 陳雲開
彭建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馬自雅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柒萬捌仟壹佰玖拾捌元,折合銀元伍拾玖萬貳仟柒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伍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
二、原告另應提出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及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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