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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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加倍加班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75號聲請人 謝廣健 相對人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加倍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4款、第77條之20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調解聲明僅載明「㈠雇主: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㈡任意改變勞基法法規。㈢颱風防汛加倍加班費改成普通加班費。」等語,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於書狀記載調解標的金額或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4日以109年度勞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08年9月1日送達聲請人之住所,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並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見本院卷第23至31頁),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