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6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玓 相對人 李英敏 相對人 蔡淑美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即債務人 曾秋萍 於民國89年5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7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5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5月16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即債務人曾秋萍於㈠民國89年5月10日邀同案外人李英敏、 陳文豪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40萬元;另案外人衣甸園企業有限公司於㈡民國94年8月26日邀同案外人 曾卓權 、曾秋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30萬元,並簽發本票乙紙交付為憑,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案外人即債務人曾秋萍㈡自民國95年5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上開不動產分別於㈠民國104年7月24日、㈡95年7月4日因買賣移轉予㈠相對人李英敏權利範圍4分之3、㈡相對人蔡淑美權利範圍4分之1,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房屋貸款增補契約書影本、授信約定書影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號│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 苓雅意誠 │763│建│9698│100000分之6│李英敏│├─┼──┼──┼──┼────┼─┼──────┼──────────────┤400000分之││2│高雄│苓雅│意誠│763-1│建│2398│100000分之6│18、││││││││││蔡淑美││││││││││400000分之││││││││││6│├─┴──┴──┴──┴────┴─┴──────┴──────────────┴─────┤│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所有權人│││├──────┤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號│號│建物門牌││合計│用途及面積│││├─┼──┼──────┼────────┼───────┼─────┼────┼─────┤│1│5370│ 意誠段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地下2層:5.76│(空白)│1分之1│李英敏││││763地號│85層││││4分之3、││││││合計:5.76│││蔡淑美│││├──────┤││││4分之1││││自強三路7號│││││││││地下二層之│││││││││105││││││├─┴──┴──────┴────────┴───────┴─────┴────┴─────┤│共有部分:意誠段6613建號***6,005.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共有部分:意誠段6618建號***10,249.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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