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泉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泉 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金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劉以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05,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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