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10號債權人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債務人 吳敏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拾壹萬壹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叁拾玖萬陸仟捌佰玖拾元自民國100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於民國92年6月23日與第三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麥克現金卡申請書,約定債務人可持第三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嗣該債權於民國94年12月29日經第三人讓與給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於民國100年3月18日經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讓與給債權人,並經債權人將上開債權讓與情事通知債務人,有中華商業銀行麥克現金卡申請書暨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影本1份、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2紙、北投郵局第47342號存證信函及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各一份以資釋明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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