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文欽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文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文欽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此部份共16罪)均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2月,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2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144號函核准假釋,而最後事實審為本院,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97年間,因犯刑法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及業務登載不實等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40號判決就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共16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均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業務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前揭判決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上更(一)字312號、最高法院以99年台上字6461號判決認被告上訴不符法定程式而均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考,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又受刑人於99年12月21日入監服刑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1年2月1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2月7日,復因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1月1日等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為憑,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拔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