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13號聲請人瑋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靜婉 代理人 呂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6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鼎盛資科股份有限公高雄銀行台北分行│100年8月31日│9,635元│BAP0000000││││司 李亮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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