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74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74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74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呂秀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群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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