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72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7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72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資料(與事實理由中的相對人不同)及正確之請求事實理由。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