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投刑簡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投刑簡字第14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九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證據部分並補充:錄音光碟譯文一份。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侮辱公務員罪。
(二)被告曾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五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已於九十四年四月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按,其於上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前有妨害自由、傷害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前科紀錄(參照卷附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情形;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