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9號上訴人 李信漢 被上訴人 張榮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11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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