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47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0月16日所為之108年度補字第1247號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