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42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茂炘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思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108年度訴字第10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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