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9號上訴人 李信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榮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明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