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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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240號原告 陳正偉 被告 劉明展
邱啓銘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9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被告 林志鴻 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免訴及無罪,原告就該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又被告 邱啓軒方逸凡 部分,刑事審理程序尚未終結,本院另依法為處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華澹寧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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