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原侵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耀德選任辯護人陳世煌律師
李冠穎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075、4112、5714、8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涉犯對未滿14歲之男子為性交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0日訊問後,認其所涉刑法第227條第1項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執行羈押,嗣並裁定自108年9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揭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尚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林慧欣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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