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交簡附民移調字第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陳亭宇 相對人 趙建南 代理人 趙毓澍 關係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徐秉勳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花交簡字第154號案件移付108年度司交附民移調字第4號調解(108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6號),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書記官吳琬婷調解委員李仲麟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陳亭宇相對人趙建南代理人趙毓澍關係人代理人徐秉勳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元整(含強制責任險、不含日後之醫療費用暨日後之殘障等級給付),給付方式:(一)關係人於民國108年6月30日前給付肆拾萬元;(二)相對人於108年6月3日給付参拾伍萬元,前開款項均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花蓮二信、戶名:陳亭宇、帳號:00000000000000)。
二、聲請人於收受相對人給付之款項後,填寫刑事撤回告訴狀到院。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陳亭宇相對人:趙建南代理人:趙毓澍關係人代理人:徐秉勳
調解委員:李仲麟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吳琬婷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