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9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銘杰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銘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銘杰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1年7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銘杰㈠因攜帶兇器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9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㈡又因攜帶兇器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0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㈠、㈡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34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㈢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2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與前揭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部分接續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年2月11日,因累進縮刑24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1月18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津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