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000年度聲字第49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鴻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鴻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鴻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後,於民國101年2月2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867號、100年度訴字第284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確定,上開案件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4月確定。嗣受刑人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接續前者執行,於101年2月29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3年3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8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103年2月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